首页  博雅教育  博雅讲座
"文明之光"系列讲座第三十四讲——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问题
发布时间:2017-04-17        浏览次数:433

“人工智能”一词在AlphaGo大战李世石并取得胜利后再度成为人们挂在嘴边的热词,它是研究、开发可以扩展人智能的各种技术、理论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科学家与技术人员在这一领域投入了巨大的时间与精力,因此人工智能几乎在所有行业内都有所应用。但与之相伴而来的立法问题越来越引发人重视,究竟在立法上应该赋予其何种地位?如何判断其权利归属?又该如何平衡传统行业与人工智能之间生产关系的分配?种种疑问,我们在4月13日邀请了香港大学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凌教授来为我们解答。

胡凌教授首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网络之于我们究竟是游乐场还是工厂?现代人平均每天都要在手机、电脑上投入数个小时甚至十几个小时的精力,那么网络是否要支付给我们相应的报酬?

互联网行业创造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用“免费”来吸引用户,通过创建平台,将消费者市场与服务市场联系起来,这种双边市场模式使互联网可以非常容易地获取大量数据资产,并且在免费劳动力手中攫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然而,平台这样低成本高回报的模式却拥有着相对松散的劳动关系,以滴滴为例,滴滴平台可以调度快车或者出租车,但滴滴这个公司其实没有这些车辆的所有权,而且滴滴与司机也不是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了车祸,滴滴公司并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其实就对保护旧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的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

以实证性与生产性的视角看待网络法的发展,可以发现,中国目前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仍是以政治逻辑在进行治理,并没有从商业逻辑角度思考互联网的本性,对个人信息和相关数据的输入、处理没有进行比较完善的约束,同时也没有对人工智能生产的权利归属有明确的界定。以搜索引擎为例,如何防止出现一些不法分子用引擎搜索违法信息的现象?如果让法官进行判定,法官有极大可能并不清楚搜索引擎的复杂算法及源码,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他只需要关心通过这个黑箱的最终结果是什么,他可以要求搜索引擎把违法文件或链接删除,可是,这时候又该如何界定搜索引擎的地位?是权利主体(法人)还是单纯的代理人(即仅是人类的一种工具)?如果是权利主体,那么根据法律,应有言论自由权,政府就不能干预搜索引擎所显示出的界面,如果是单纯的代理人,那么搜索引擎所产生的价值如用户的喜好数据分析又该属于谁?

胡凌教授在讲座中抛出一个又一个实例,让我们以一个全新的角度去探索本以为熟悉的人工智能,现在的网络法仍是试水阶段,对种种现象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如何拥有更加公平的分配机制?机器时代的基本收入又如何得到保障?还有讲座开始提出的问题以及未能说出的问题说不定在未来的某一天可以得到明确的答复。



文稿/李逸柯  摄影/孙秋鸣